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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怎么休?青岛市解答计划生育相关假期问题以色列监狱“拉皮条”事件:女狱警供犯人玩乐,恶心长官拉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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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台雪超

女职工共计158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育儿假累计不少于十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七日或十日……近日,青岛市卫健委人口家庭处相关负责人就人们关心的计划生育相关假期问题作出了最新回应。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陪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生育子女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即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育儿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原则上不叠加育儿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多子女家庭的育儿假期。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中患病住院,指的是患病到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失能半失能、长期卧床或住养老院的60岁以上老人,未住院治疗的,其子女不在享受护理假范围内。护理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子女根据父母患病住院情况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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