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主要对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的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了规定。
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如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遗传病的基本知识;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及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如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重点提醒!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孕产期保健服务
【母婴保健指导】
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孕妇、产妇保健】
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具体有: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注意!三种“应当”
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的情况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的情况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的情况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牢记!三个“不得”
在孕产期不得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育儿小知识:宝宝半夜惊醒不要抱起来哄,直接用相同的方式哄他睡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