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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初中生在校分娩,称曾被同学家长强奸,老师和家长哪去了?

惊鸿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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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李石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劳动工伤 损害赔偿 行政侵权

近日,一16岁女生小梦(化名)在一段视频中自述:

“这是一个很不幸也很丢人的事情,我被人强奸了。”

小梦说,2022年5月4日,她在学校宿舍内分娩时大出血,宿管阿姨听闻婴儿啼哭声后循声发现了她,并联系校长,将她紧急送往医院。

小梦指称,侵犯她的是隔壁村一同学的父亲蔡某。

2021年7月,她就读小学六年级时,乘坐蔡某的面包车去学校,途中蔡某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

蔡某事后威胁她不许向外人告知,前后共侵犯了她3次。后来她一直在学校,不敢回去。

网友纷纷质问:小梦怀孕10个月,在学校没有老师发现吗?回到家,父母也不管吗?

昨天,镇雄县公安局作出通报,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目前,镇雄县公安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

蔡某涉嫌构成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该案已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具体的结果要以公安局的通报为准。

一旦事实查证属实,蔡某必然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两种强奸的情形,第一种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第二种是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使幼女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罪

犯强奸罪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的“严重后果”包括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蔡某强行与小梦发生性行为,并采用威胁手段逼迫其进而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此外,蔡某的性行为还导致未成年的小梦怀孕,对学业、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已经构成了刑法中“严重后果”的情形。

蔡某将面临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最高可能判处死刑。

2

小梦的监护人可以代小梦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

十八周岁以下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且不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小梦今年16周岁,系初一学生,父母健在,自己无收入来源,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小梦的父母是她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人。

在本案中,需要小梦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如果蔡某经公安机关调查涉嫌构成强奸罪,检察院将会对蔡某提起公诉。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

强奸罪任何时代

都以重罪论处

明朝时期,强奸者侵害女性,按律判处绞刑,如果强奸未成的人,也同样按律获罪。强奸不成的人,会被杖一百,然后流放三千里。

如有强奸幼女的人,直接按强奸罪治理,判处绞刑。

从60年代开始,欧美各国就曾考虑对强奸犯用阉割去势来取代服刑,并开展了各项实验。在一些国家,强奸罪的惯犯如果想要假释,就必须先去势。

去势有两种,一种是永久的(手术阉割),一种是临时的(注射药物)。

纵观古今,强奸罪在何时都是重罪,强奸幼女的更是“重中之重”。

为保护男性、女性的性自主权,必要时候对强奸的处罚做加重处理,能够从根源上降低犯罪的可能。

为预防强奸犯的再次犯案,可以借鉴韩国对于给罪犯戴电子脚铐的方式,实时监测能够降低再次犯案的几率。

4

对未成年的性教育

迫在眉睫

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中,不少受害者在受侵害后不敢吭声,这也导致了多起施害人会选择对同一受害者多次作案,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性保护意识不强。

改变这一现状不仅需要学校与家庭的配合,还需要社会与司法的帮助。

首先,家庭成员要改变对于性教育难以启齿的现状,引导孩子保护自身敏感部位,提高性保护意识,为未成年人性教育性保护打好第一道基础。

其次,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侵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受家长委托监护未成年人的一方,应当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通过讲座等各种方式来传播正确的性教育意识。

未成年人是社会发展的希望,保护未年人合法利益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社会各方共同配合才能完成,为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离不开社会各界的人士在能力之内的每一份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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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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